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判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判字第4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桂卿 被告 莊天佑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1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第5項分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魏桂卿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在案,依法乃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介安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