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03號聲請人 林淑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55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100年12月16日│10,800元│AL0000000│││附設醫院│業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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