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09號聲請人 陳春美 代理人 陳金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玻璃工業公司│74-ND-0000000│1│1000│├──┼─────────┼───────┼───┼──┤│002│台玻璃工業公司│78-NO-0000000│1│18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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