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1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鍾敏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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