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調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鄭義得
      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義得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鄭義得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尚積
欠新臺幣458,342元及利息未清償。相對人鄭義得名下所有
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其上有相對人陳**於民國93年5月28日所為普通抵押權設定
之擔保行為,擔保債權金額為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
為94年5月11日,惟自設定迄今已逾15年,顯已侵害聲請人
債權之實現,爰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於93年5月28日向嘉義縣
朴子地政事務所,於系爭土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擔保行為無
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係確認相對人鄭義得與陳
**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普通抵押權設定擔保行為無效,性質
上為確認訴訟,自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
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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