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智字第12號原告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複代理人盧昱成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鄭 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事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書全文登載於經濟日報第壹版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屬獨立民事訴訟,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移送後,即屬獨立民事訴訟,移送後之訴訟程序,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被告係被訴其重製及散布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於民國96年2月7日,以被告上開犯行同時涉嫌違反商標法為由,以書狀追加商標權法第63條第1項併為請求權基礎,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皆係被告違反重製及散布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有無侵害原告權利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21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96年3月14日,以書狀將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開聲明之變更,或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設於彰化縣○○鎮○○路○○○號「阿宗個人音樂工作室」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歌曲原告享有音樂著作權,竟於民國94年10月間某日,在位於台中市台中火車站附近之干城車站旁之跳蚤市場,以7,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販入錄有非法重製上述音樂著作於其內之伴唱機,復於同年12月中旬某日某時許,在上開工作室內,以10,000元之價格,販售、散布該等非法重製物予訴外人 曹勝富 牟利。又基於營利之意圖,於93年年底某日起,以不詳方法取得「音圓KTV播放軟體」電腦程式著作、附表一所示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音樂著作及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著作之磁片,在上開工作室內,將上揭電腦程式著作及歌曲灌錄在電腦伴唱機硬碟內。嗣分別於95年1月19日某時許、20日下午2時許,在上開工作室內,以1組電腦伴唱機(含伴唱機、歌本2本及遙控器1台)21,000元之價格販售予「冷氣陳」、「許先生」等人,侵害原告之電腦程式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權,並恃以為生,違反著作權法第91之
1條第2項及第94條第1項規定。又被告非法重製、販賣之盜版伴唱機於播放時會出現「音圓」、「INYUAN」圖文商標,另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款規定,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判處有罪在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及商標權法第63條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賠償數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所受損害部分:被告違法侵害原告音樂著作13首,以每首授權金50,000元計算,被告應賠償音樂著作授權金650,00
0元。又違法侵害錄音著作192首,以每首授權金5,921元計算,被告應賠償錄音著作授權金1,136,832元;所失利益部分:被告違法重製之盜版伴唱機,每台售價21,000元,以警方查扣之客戶名冊估算,被告至少賣出53台,計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價值1,113,000元。綜上,原告共受有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2,899,832元。退步言,若本院認上開計算說明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應負之損害賠償數額,則請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賠償額為5,000,00
0元,並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判決內容登報。
(二)商標權部分: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以本件盜版伴唱機零售單價1台21,000元之500倍計算,係10,500,000元,以1500倍計算,係31,500,000元,是原告所受損害依上開條文規定,至少為10,500,000元至31,500,000元,惟為求訴訟經濟及考量被告經濟能力,原告僅於此範圍內,請求1,000,000元之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院95年度訴字第494號刑事案件確定判決書全部暨本件民事事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書全部,登載於經濟日報第壹版壹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1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授權金為原告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成本,非本件損失,原告應舉證證明並減除被侵害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方為損害金額。另被告係以10,000元代價將伴唱機販售予曹勝富,以7,000元購入,是該7,000元應予扣除,另各以21,000元代價將同廠牌伴唱機販售予綽號「冷氣陳」、「許先生」,原告所指查獲客戶名單,係被告經營「阿宗理髮部」之客戶及親友姓名電話通訊錄,原告任意指摘為被告違法販售侵害著作財產權商品之客戶名單,並非事實,故原告以之主張被告違法重製之伴唱機53台,容有錯誤。商標權部分非刑案起訴範圍,自非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能審酌,且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亦認定被告未違反商標權,是原告自不得以商標權受侵害請求被告賠償。再被告已賠償原告300,000元應予扣除。末原告請求刑、民判決均由被告負擔登報費用云云,與著作權法規定不符,且非權利正當行使,況原告曾將被告侵害之事實登報,則原告名譽得以回復,無重覆登報必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就附表一、二所示歌曲分別享有音樂著作權及錄音著作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授權合約書、音樂著作授權重製合約書及音樂著作讓與契約書為據,此部分堪信為真正。另被告係設於彰化縣○○鎮○○路○○○號「阿宗個人音樂工作室」之實際負責人,經營販售電腦伴唱機業務,於93年底某日起,以不詳方法取得「音圓KTV播放軟體」電腦程式著作、附表一所示之燒錄有未經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原告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音樂著作及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著作之磁片,在上開「阿宗個人音樂工作室」,將上揭電腦程式著作及歌曲擅自重製至其自行組裝電腦伴唱機硬碟內,並以印製發送名片之方式,自94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2月20日止,將自組電腦伴唱機1台以21,000元之價格,分別販售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自稱「冷氣陳」「許先生」。另於94年10月間某日,在位於台中市○○路與干城路口附近之跳蚤市場處,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7,000元之價格購得內建有附表一未經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原告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之SIPO廠牌KD210型電腦伴唱機1台,於94年12月中旬某日,在前揭「阿宗個人音樂工作室」之營業處,將上開SIPO廠牌KD210型電腦伴唱機1台以10,000元之價格出售予曹勝富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刑事案件之警偵訊及審理時供承無諱,而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有該刑案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是原告前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違法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擅自重製至其自行組裝電腦伴唱機硬碟內,另將內建有附表一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音樂著作之SIPO廠牌KD210型電腦伴唱機1台,散布、販售予曹勝富,侵害原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主張,亦堪認為真正。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非法重製、販賣之盜版伴唱機於播放時會出現「音圓」、「INYUAN」圖文商標,另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款規定云云,被告否認之,按: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或容器之上,行銷國內市場或外銷者而言,商標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商標之作用,乃在表彰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發或經紀之商品,以使一般購買者認識該商標之產品,並藉以辨別商品之來源與信譽,故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或容器之上,行銷國內市場或外銷而言(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4842號、83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係重製原告所有之電腦程式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至其自行組裝電腦伴唱機硬碟內出售,是開機所呈現之商標,係重製上開著作之必然結果,就出售伴唱機之外觀既無原告所指之商標,即與上開構成要件有違,自難認定被告犯有違反商標權法犯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亦同此認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足參,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主張被告另違反商權法,據以請求被告賠償1,000,
000元,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95年5月30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8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係於95年5月30日前,自應適用95年5月30日修正前之舊法。又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重製使用附表一、二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另將內建有附表一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音樂著作之SIPO廠牌KD210型電腦伴唱機1台,散布、販售予曹勝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洵屬有據。
(四)再按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0,000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所失利益,固非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有客觀之確定性始得稱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法侵害原告音樂著作13首,以每首授權金50,000元計算,被告應賠償音樂著作授權金650,000元。又違法侵害錄音著作192首,以每首授權金5,921元計算,被告應賠償錄音著作授權金1,136,832元,此為原告所受損害云云,惟授權金係原告為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而支付他人之對價,且早於被告重製、散布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前即已支付,復與被告上開行為無關,自非屬原告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之積極損害,是原告主張授權金為其所受損害云云,顯有誤會。再如認授權金為原告所失利益,惟原告自承未曾授權他人使用等語(詳本院96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則原告顯無授權他人使用附表一、二所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而收取授權金之通常情形或計劃,是原告支付予他人之授權金亦非屬原告所失利益,自屬無疑。原告復主張:被告違法重製之盜版伴唱機,每台售價21,000元,以警方查扣之客戶名冊估算,被告至少賣出53台,計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價值1,113,000元,此為原告所失利益云云,惟伴唱機市場競爭者眾,縱向被告購買伴唱機者未向被告購買,尚可向其他合法商家購買,不見得必轉向原告購買,是被告販售伴唱機所得之款項與原告所失利益間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則原告以被告銷售利益作為其所失利益,亦非可採。惟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0,000元,著作權法第88條3項定有明文,則原告主張請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賠償額,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除有重製侵害原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行為,並有散布之行為,且係故意為之,重製之期間為93年底、散布之期間為自94年12月中旬起至95年2月20日止,其重製、散布行為,已先後收取21,000元、21,000元、10,000元之代價、支出7,000元之成本,侵害原告音樂著作13首、錄音著作192首,侵害情節尚非重大,原告取得附表一、二所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金額分別為音樂著作每首50,000元及錄音著作每首5,921元等情,認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應以600,000元為相當,扣除被告已給付之部分賠償金300,000元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300,00
0元。逾此金額之請求,即難准許。
(五)復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修正前著作權法第89條亦有明文。由此觀之,刊登判決書亦屬著作權法明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方式,於有著作權侵害並經判決之事實,被害人即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侵害人將判決內容登載新聞紙,要屬明確。本院審酌被告侵害行為及原告所受損害、登報之功能等相關情事,認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將本件民事事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書全文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一日乙節,核屬有據,至被告辯稱:原告曾將被告侵害之事實登報,則原告名譽得以回復,無重覆登報必要云云,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辯解,要屬乏據。至原告依同條規定,並請求將本院95年度訴字第494號刑事案件確定判決書全文登載於新聞紙部分,經核,前揭著作權法第89條,係屬同法第6章有關民事權利侵害救濟部分之規定,而參諸同法第7章有關刑事罰則部分,第99條另有:「犯第91條至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之明文,可知同法第89條規範之判決書,應專指有關民事賠償之判決,而不及於刑事判決,準此,原告依此規定,並請求登載刑事判決書全文部分,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被告行為時即前揭修正前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在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事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書全文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一日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1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為300,000元,第2項命被告將本件民事事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書全文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一日之費用約為267,000元,合計逾5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無庸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且登載報紙部分,如本判決經廢棄,對被告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性質上亦不得宣告假執行。惟關於金錢給付部分,兩造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西武附表一:音樂著作13首:
┌──┬─────┬───────────┐│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1│7874│一條披鍊│├──┼─────┼───────────┤│2│1425│ 尚介 關心你│├──┼─────┼───────────┤│3│7875│浪子的祈禱│├──┼─────┼───────────┤│4│7283│重逢高雄港│├──┼─────┼───────────┤│5│6575│相逢是離別的開始│├──┼─────┼───────────┤│6│7854│流浪的吉他│├──┼─────┼───────────┤│7│1480│愛的日記│├──┼─────┼───────────┤│8│1219│鴛鴦夢醒│├──┼─────┼───────────┤│9│98027│愛你│├──┼─────┼───────────┤│10│98026│等待│├──┼─────┼───────────┤│11│7515│五月十一彼下埔│├──┼─────┼───────────┤│12│1594│夢中之歌│├──┼─────┼───────────┤│13│6959│今夜的月光│└──┴─────┴───────────┘附表二:錄音著作192首:
┌──┬─────┬────────┬──┬─────┬────────┐│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1│3093│有緣│21│3095│十分鐘的戀愛│├──┼─────┼────────┼──┼─────┼────────┤│2│9092│別問│22│3097│沒有你的日子│├──┼─────┼────────┼──┼─────┼────────┤│3│3100│害怕│23│3108│親親我的寶貝│├──┼─────┼────────┼──┼─────┼────────┤│4│9115│剪愛│24│3091│今生不了情不了│├──┼─────┼────────┼──┼─────┼────────┤│5│3111│喜歡│25│3106│你喜歡的會有幾個│├──┼─────┼────────┼──┼─────┼────────┤│6│3094│解脫│26│3123│許願│├──┼─────┼────────┼──┼─────┼────────┤│7│3112│藍天│27│3133│傀儡│├──┼─────┼────────┼──┼─────┼────────┤│8│3101│小天堂│28│3125│愛呦│├──┼─────┼────────┼──┼─────┼────────┤│9│3113│我變了│29│3136│失樂園│├──┼─────┼────────┼──┼─────┼────────┤│10│3107│痛苦過│30│3135│愛來時│├──┼─────┼────────┼──┼─────┼────────┤│11│3096│CRAZY│31│3118│不在乎他│├──┼─────┼────────┼──┼─────┼────────┤│12│3103│刀劍如夢│32│3129│愛不釋手│├──┼─────┼────────┼──┼─────┼────────┤│13│3114│三天三夜│33│3134│隨愛而飛│├──┼─────┼────────┼──┼─────┼────────┤│14│3099│情不自禁│34│3124│men'stalk│├──┼─────┼────────┼──┼─────┼────────┤│15│3109│默默愛你│35│3126│帶我去月球│├──┼─────┼────────┼──┼─────┼────────┤│16│3102│難兄難弟│36│3122│Openyoureyes│├──┼─────┼────────┼──┼─────┼────────┤│17│3090│心碎了無痕│37│3137│夢在無夢的夜裡│├──┼─────┼────────┼──┼─────┼────────┤│18│3105│我是一隻魚│38│3139│至少我深愛過一次│├──┼─────┼────────┼──┼─────┼────────┤│19│3104│其實不想走│39│3123│到哪找那麼好的人│├──┼─────┼────────┼──┼─────┼────────┤│20│3110│夢見 鐵達尼 │40│3127│像我這重感情的人│└──┴─────┴────────┴──┴─────┴────────┘┌──┬─────┬────────┬──┬─────┬────────┐│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41│8817│軋車│61│8756│罵春風│├──┼─────┼────────┼──┼─────┼────────┤│42│8826│家後│62│8754│夜半孤燈│├──┼─────┼────────┼──┼─────┼────────┤│43│8825│憨人│63│8751│愛的滋味│├──┼─────┼────────┼──┼─────┼────────┤│44│8820│OK啦│64│8762│心愛的在哪裡│├──┼─────┼────────┼──┼─────┼────────┤│45│8841│一片天│65│8756│他鄉流浪兒│├──┼─────┼────────┼──┼─────┼────────┤│46│8885│風塊哭│66│8757│決心放抹記│├──┼─────┼────────┼──┼─────┼────────┤│47│8842│浪子情│67│8760│招弟甲罔市│├──┼─────┼────────┼──┼─────┼────────┤│48│8886│追追追│68│8752│思鄉的男兒│├──┼─────┼────────┼──┼─────┼────────┤│49│8840│情深深│69│8744│緣分天註定│├──┼─────┼────────┼──┼─────┼────────┤│50│8818│衝衝衝│70│8759│感情債上歹還│├──┼─────┼────────┼──┼─────┼────────┤│51│8822│心中無別人│71│8752│要還著愛做一擺│├──┼─────┼────────┼──┼─────┼────────┤│52│8823│叫我第一名│72│8691│心亂│├──┼─────┼────────┼──┼─────┼────────┤│53│8824│志明與 春嬌 │73│8654│酒伴│├──┼─────┼────────┼──┼─────┼────────┤│54│8838│無你的城市│74│8655│情歌│├──┼─────┼────────┼──┼─────┼────────┤│55│8819│ILOVEYOU無望│75│8707│煙酒│├──┼─────┼────────┼──┼─────┼────────┤│56│8746│借過│76│8692│純情夢│├──┼─────┼────────┼──┼─────┼────────┤│57│8743│電話│77│8693│夢中影│├──┼─────┼────────┼──┼─────┼────────┤│58│8792│我懷念│78│8894│一帆風順│├──┼─────┼────────┼──┼─────┼────────┤│59│8763│夢前塵│79│8695│一首情詩│├──┼─────┼────────┼──┼─────┼────────┤│60│8766│瘋女人│80│8675│祝福酒│└──┴─────┴────────┴──┴─────┴────────┘┌──┬─────┬────────┬──┬─────┬────────┐│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81│8672│愛你的心│101│8704│緣分斷情抹盡│├──┼─────┼────────┼──┼─────┼────────┤│82│8673│愛你想你│102│8683│愛著一個不該愛人│├──┼─────┼────────┼──┼─────┼────────┤│83│8696│緣長情短│103│0704│心無奈│├──┼─────┼────────┼──┼─────┼────────┤│84│8676│賭情博愛│104│0706│失落彼段情│├──┼─────┼────────┼──┼─────┼────────┤│85│8697│一醉萬事休│105│0712│乾一下│├──┼─────┼────────┼──┼─────┼────────┤│86│8678│大頭仔兄弟│106│0713│愛卡慘死│├──┼─────┼────────┼──┼─────┼────────┤│87│8698│叫我要如何│107│0985│給我感覺│├──┼─────┼────────┼──┼─────┼────────┤│88│8699│朋友稍牽成│108│0986│日出│├──┼─────┼────────┼──┼─────┼────────┤│89│8650│查某囝仔嬰│109│0988│愛最大│├──┼─────┼────────┼──┼─────┼────────┤│90│8651│重感情的人│110│1598│半醉半清醒│├──┼─────┼────────┼──┼─────┼────────┤│91│8684│真心只愛你│111│5474│月亮代表我的心│├──┼─────┼────────┼──┼─────┼────────┤│92│8677│情深甘是錯│112│3515│千言萬語│├──┼─────┼────────┼──┼─────┼────────┤│93│8700│悲嘆的筒蕭│113│8626│若有來生│├──┼─────┼────────┼──┼─────┼────────┤│94│8652│愛你一世人│114│7394│薄情郎│├──┼─────┼────────┼──┼─────┼────────┤│95│8653│斷線的吉他│115│7674│情花│├──┼─────┼────────┼──┼─────┼────────┤│96│8686│情深200年│116│7676│傷心的歌│├──┼─────┼────────┼──┼─────┼────────┤│97│8681│千里路萬里情│117│7677│誰人卡花│├──┼─────┼────────┼──┼─────┼────────┤│98│8701│行船人的願望│118│7678│跟音樂跳舞│├──┼─────┼────────┼──┼─────┼────────┤│99│8680│男人情女人心│119│7679│情關難過│├──┼─────┼────────┼──┼─────┼────────┤│100│8702│望解脫一切│120│7680│傷心愛│└──┴─────┴────────┴──┴─────┴────────┘┌──┬─────┬────────┬──┬─────┬────────┐│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121│7698│討海捉魚人│141│3717│美酒加咖啡│├──┼─────┼────────┼──┼─────┼────────┤│122│7704│浪子回頭│142│3903│路邊野花不要採│├──┼─────┼────────┼──┼─────┼────────┤│123│7707│酒膽│143│4019│奈何│├──┼─────┼────────┼──┼─────┼────────┤│124│8630│愛住治恨內底│144│5050│悲歡歲月│├──┼─────┼────────┼──┼─────┼────────┤│125│8628│愛甲超過│145│5057│請你帶走│├──┼─────┼────────┼──┼─────┼────────┤│126│8625│無緣愛你一生│146│5064│我心已打烊│├──┼─────┼────────┼──┼─────┼────────┤│127│8609│舊情人│147│5066│我只在乎你│├──┼─────┼────────┼──┼─────┼────────┤│128│8608│歡喜跳恰恰│148│5099│塔裡的女人│├──┼─────┼────────┼──┼─────┼────────┤│129│8614│純情的感傷│149│5100│來一段黏巴達│├──┼─────┼────────┼──┼─────┼────────┤│130│8631│愛你的記號│150│5125│不能停止愛你│├──┼─────┼────────┼──┼─────┼────────┤│131│8634│最後的探戈│151│5161│償還│├──┼─────┼────────┼──┼─────┼────────┤│132│7379│薄情郎│152│5196│甜蜜蜜│├──┼─────┼────────┼──┼─────┼────────┤│133│7834│心亂│153│5231│又見炊煙│├──┼─────┼────────┼──┼─────┼────────┤│134│3339│停不了的愛│154│5235│因為所以│├──┼─────┼────────┼──┼─────┼────────┤│135│3543│你怎麼說│155│5223│小城故事│├──┼─────┼────────┼──┼─────┼────────┤│136│3587│深情難忘│156│5391│何日君再來│├──┼─────┼────────┼──┼─────┼────────┤│137│3619│誰來愛我│157│5428│分送寂寞和愛│├──┼─────┼────────┼──┼─────┼────────┤│138│3653│北國之春│158│5690│夜來香│├──┼─────┼────────┼──┼─────┼────────┤│139│3713│昨夜夢醒時│159│5970│純純的愛│├──┼─────┼────────┼──┼─────┼────────┤│140│3739│幾時再回頭│160│5971│心有千千結│└──┴─────┴────────┴──┴─────┴────────┘┌──┬─────┬────────┬──┬─────┬────────┐│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序│歌曲編號│歌曲名稱│├──┼─────┼────────┼──┼─────┼────────┤│161│5973│紅樓夢│181│7478│路邊的小野花│├──┼─────┼────────┼──┼─────┼────────┤│162│5974│水漣漪│182│8700│悲嘆的筒蕭│├──┼─────┼────────┼──┼─────┼────────┤│163│5975│夢的衣裳│183│8651│悲天│├──┼─────┼────────┼──┼─────┼────────┤│164│5977│加多一點點│184│8627│不免講這多│├──┼─────┼────────┼──┼─────┼────────┤│165│5978│香港假期│185│8618│半包菸│├──┼─────┼────────┼──┼─────┼────────┤│166│5981│森林之歌│186│8619│分手紀念日│├──┼─────┼────────┼──┼─────┼────────┤│167│5982│何年何月再相逢│187│8620│愛你無藥醫│├──┼─────┼────────┼──┼─────┼────────┤│168│5983│一段情│188│8702│望酒解脫一切│├──┼─────┼────────┼──┼─────┼────────┤│169│5985│昨夜你對我一笑│189│8621│放手│├──┼─────┼────────┼──┼─────┼────────┤│170│5987│你要忘了我│190│8684│真心只愛你│├──┼─────┼────────┼──┼─────┼────────┤│171│5990│ 西子 姑娘│191│8722│淡水河邊│├──┼─────┼────────┼──┼─────┼────────┤│172│6093│相思雨│192│5868│我的愛那麼容易受│││││││傷害│├──┼─────┼────────┼──┼─────┼────────┤│173│6262│愛的小路││││├──┼─────┼────────┼──┼─────┼────────┤│174│6398│你愛相信我││││├──┼─────┼────────┼──┼─────┼────────┤│175│6486│你是我的生命││││├──┼─────┼────────┼──┼─────┼────────┤│176│6545│恰想也是你一人││││├──┼─────┼────────┼──┼─────┼────────┤│177│6578│ 阿宏 的心聲││││├──┼─────┼────────┼──┼─────┼────────┤│178│6579│阿爸原諒我││││├──┼─────┼────────┼──┼─────┼────────┤│179│6682│望月想愛人││││├──┼─────┼────────┼──┼─────┼────────┤│180│6736│媽媽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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