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大眾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右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部分資產尚未處理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前開聲請,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本院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二一0號)核明後,認為並無不合,爰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羅永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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