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更名後為 郭家佑 )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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