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互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
丙○○戊○○丁○○己○○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 律師被告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文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