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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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0一八號、第一四五一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簽帳單內客戶存根聯及商店存查聯上由客戶存根聯顧客簽名欄中複寫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任職於美西國際人壽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美西人壽),因其所承辦業務之需要,持有丙○○所有留存於美西人壽之丙○○及其配偶丁○○之國民以下簡稱宏進公司)之嘉義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嘉義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等文件。詎其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真正名義人丙○○及丁○○之同意,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
三、四、五所示之時間,分別檢附上開其所持有之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五之身分及財力證明文件,並在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丙○○」及「丁○○」之署押,藉以表示係由丙○○及丁○○本人申請之意,復持上開偽造之申請書向各該銀行承辦人員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持卡名義人為丙○○)及0000000000000000號(持卡名義人為丁○○)白金卡各一枚以供其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丙○○、丁○○及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服務管理之正確性,迨其取得上開二枚信用卡後,為求使用之便,乃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丙○○及丁○○之同意,於上開信用卡之背面分別偽造「TuMingHsling(起訴書誤載為TuMingHshing)」及「Leng郭」之署押一枚,以供特約商店人員核對之用,足生損害於丙○○、丁○○及與持卡人交易之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份之正確性;其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並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真正名義人丙○○及丁○○之同意,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持上開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分別刷卡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總金額為新台幣十九萬九千六百二十一元,消費時間、地點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載),並連續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簽「Tu
MingHsling」及「Leng郭」署押共計五十六枚(含客戶存根聯及商店存根聯上由客戶存根聯複寫部分之署押各一枚,各次消費簽帳單上署押之枚數詳如附表二),以表示真正名義人確認交易標的及金額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並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而連續偽造信用卡之簽帳單二十八次,共計五十六張(含商店存根聯及客戶存根聯,各次消費簽帳單張數詳如附表二),並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中之商店存根聯交付於特約商店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並分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貨品及服務,且使發卡銀行因而於附表二所示各該特約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予各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丙○○、丁○○之利益及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份之正確性。嗣因丙○○接獲台新銀行催繳上開信用卡消費款項之通知,得悉其遭人冒名申請信用卡而報警處理,旋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十時三十分及十一時三十分許,經警方持搜索票前往甲○○位於台北市○○區○○路○號十四樓之辦公處所及台北市○○區○○路四段三0巷二二弄六之一號二樓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上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白金卡各一枚,復依其供述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分別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復經被害人丙○○及台新銀行之信用卡事業授信管理部專員乙○○分別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訴歷歷,核與證人即美西人壽之申正、台新銀行之 洪美玲 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曹文鴻分別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丙○○及丁○○之本、宏進公司之嘉義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嘉義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台新銀行白金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誠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影本在卷可稽,另有扣案之台新銀行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白金卡各一枚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歡喜卡申請書正本一份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依該信用卡交易習慣,係表示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旨,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應屬私文書;又信用卡背面之署押,藉以表示係名義人所有之信用卡之意,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使該信用卡具有文字性、有體性、持續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而成為刑法上文書之概念。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甲○○接續在同一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丙○○」及「丁○○」署押之行為,均係基於一個偽造文書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均屬當次偽造行為之接續行為,而應僅論以一偽造文書罪。又被告甲○○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署押之行為,均係各次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及連續詐欺得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未論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之署押等事實,然此部分事實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甲○○以他人之持之申辦信用卡冒用他人名義簽帳消費,足生損害於信用卡交易之安全性及被冒用人之利益,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損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三、又被告甲○○所偽造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署押,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填載時間填載文件發卡銀行偽造之署押備註
(卡號)
一91.12.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正卡申請人欄(提供
(正卡:內之「丙○○丙000000000000000000」及附卡申請、高碧
附卡:人欄內之「高蓮之身0000000000000000)碧蓮」署押各分證正
一枚、反面
影本,宏進公司之嘉義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92.01台新銀行信用
卡背面(正卡:簽名欄內「
0000000000000000)TuMingHsling」(附卡:及「Leng郭」
0000000000000000)之署押各一枚
三92.01.21信用卡申請書誠泰銀行正卡申請人欄未核卡
內之「丙○○」署押一枚
四92.01.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正卡申請人欄未核卡
商業銀行內之「丙○○
」署押一枚
五92.02.01信用卡申請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正卡申請人欄未核卡
內之「丙○○(僅提」及附卡申請供杜銘人欄內之「高興之身碧蓮」署押各分證正一枚、反面
影本)附表二:盜刷金額
(一)有關卡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為丙○○):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
一92.01.02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10040TuMingHsling
19:55(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二92.01.02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15600TuMingHsling
20:07(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三92.01.04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3080TuMingHsling
20:28(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四92.01.04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5380TuMingHsling
20:39(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五92.01.04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11880TuMingHsling
20:44(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六92.01.04阿迪達斯-敦南店5930TuMingHsling
21:46(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七92.01.04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3499TuMingHsling
23:17(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一式二枚)
八92.01.04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1056TuMingHsling
23:23(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一式二枚)
九92.01.31芝加哥餐廳500TuMingHsling
20:43(台北市○○○路○號)(一式二枚)
合計:56965元
(二)有關卡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持卡人為丁○○):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
一92.01.02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14569Leng郭
19:03(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二92.01.02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3187Leng郭
19:12(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三92.01.02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5850Leng郭
19:35(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四92.01.02中興百貨台北分公司6822Leng郭
19:35(台北市○○○路○○號)(一式二枚)
五92.01.02中興百貨台北分公司15010Leng郭
21:01(台北市○○○路○○號)(一式二枚)
六92.01.03EMPORIOARMANI6160Leng郭
19:21(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七92.01.03艾摩拉企業有限公司5008Leng郭
19:49(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八92.01.03三有夠鮮服飾店3980Leng郭
20:11(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九92.01.03 衣鎮 4580Leng郭
20:22(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一092.01.04微風廣場28286Leng郭
17:30(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一一92.01.04人體地圖精品服飾店5980Leng郭
17:57(一式二枚)
一二92.01.04中興百貨台北分公司15600Leng郭
18:16(台北市○○○路○○號)(一式二枚)
一三92.01.04中興百貨台北分公司7800Leng郭
18:34(台北市○○○路○○號)(一式二枚)
一四92.01.04中興百貨台北分公司6015Leng郭
18:39(台北市○○○路○○號)(一式二枚)
一五92.01.04中興百貨台北分公司7740Leng郭
19:16(台北市○○○路○○號)(一式二枚)
一六92.01.05哈博士進口皮鞋3090Leng郭
15:25(一式二枚)
一七92.01.05統一星巴客1000Leng郭
16:05(台北市○○○路○段○○○號)(一式二枚)
一八92.01.15統一星巴客-衡陽店1000Leng郭
15:54(台北市○○路○號)(一式二枚)
一九92.01.25芝加哥餐廳979Leng郭
20:19(台北市○○○路○號)(一式二枚)
共計:142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