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丁○○
丙○○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柒萬肆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壹佰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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