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九號
聲請人十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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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之十一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之管轄法院為何,法條雖未明文,惟通說均認應以命供擔保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參 吳明軒 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上冊第二百九十五頁)。
二、本件聲請人提存原因,係依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二一六號假扣押民事裁定,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