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一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九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六九五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誠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號碼:MA00000000、MA00000000),共計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以等值之誠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六九五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之誠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九四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急須領回,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理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