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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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遷墓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
丁○○右原告丙○○、乙○○與被告間遷墓還地事件,原告丙○○、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元,原告丙○○、乙○○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丙○○、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