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炎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部分,均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部分,應予增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