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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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林盈煥 被告 林榮三
黃雪美 林明俊 林明正 林桂英 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標的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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