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䦉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08.20│97.03.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3797號│偵字第792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沙交簡字第866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15│97.10.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沙交簡字第866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06│97.11.21│├─┴──────┼─────────────┼─────────────┤│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524號│執字第18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03.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7925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2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21│├─┴──────┼────────────────┤│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1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