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詐欺│詐欺│├────────┼────────┼────────┤│宣││││告│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刑│││├────────┼────────┼────────┤│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刑法第30條、第││法條│項│339條第1項│││││├────┬───┼────────┼────────┤│犯│年│93│95││罪├───┼────────┼────────┤│日│月│12│2││期├───┼────────┼────────┤││日│某2日│24│├────┼───┼────────┼────────┤│偵及│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檢察署│││├───┼────────┼────────┤│查│年│94│95││案├───┼────────┼────────┤│年│字│偵緝│偵││├───┼────────┼────────┤│度號│號│第1128號│第17386號│├────┼───┼────────┼────────┤│最│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年│95│95││實│├─┼────────┼────────┤│審││字│易│壢簡│││├─┼────────┼────────┤││號│號│第62號│第2077號││├─┼─┼────────┼────────┤││判│年│95│95│││決├─┼────────┼────────┤││日│月│9│11│││期├─┼────────┼────────┤│││日│8│16│├────┼─┴─┼────────┼────────┤│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案│年│95│95│││├─┼────────┼────────┤│定││字│易│壢簡│││├─┼────────┼────────┤││號│號│第62號│第2077號││├─┼─┼────────┼────────┤│判│確│年│95│95│││定├─┼────────┼────────┤││日│月│10│2│││期├─┼────────┼────────┤│決││日│2│6│├────┴─┴─┼────────┼────────┤│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伍日│├────────┼────────┼────────┤││以銀元叁佰元即新│以銀元叁佰元即新││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台幣玖佰元折算壹│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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