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行為時(即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年陸│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自91年11月中旬│91年10月14日│自91年10月初某│││某日起,至91年││日起,至91年12│││12月13日止││月13日某時許止│├─┬──┼───────┼───────┼───────┤││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查│案號│91年度偵字第21│92年度毒偵字第│92年度毒偵字第││││888、22631號│2701、3147、33│2701、3147、33│││││32、3516號│32、35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18│92年度訴字第18││實││2574號│46號│46號││審├──┼───────┼───────┼───────┤││判決│92年9月9日│93年1月16日│93年1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18│92年度訴字第18││判││2574號│46號│46號││決├──┼───────┼───────┼───────┤││確定│92年10月13日│93年2月23日│93年2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民國九十││3款│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空白)│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犯罪,本院92年度訴字第18│││46號判決已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