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簡字第577號
原   告 臺灣常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尚祐
訴訟代理人  鄭文方
被   告  郭金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叁佰零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萬柒仟
肆佰肆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1萬1,200元,嗣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29萬1,303元。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間與被告約定EPOXY地板修繕
計畫,由被告負責承作原告址設屏東縣○○市○○○路○○號
廠房2樓EPOXY地板修繕工程(下稱系爭EPOXY地板工程)
,已於103年1月8日完工。詎系爭EPOXY地板工程自103
年2月25日原告付款後不久,陸續發生龜裂現象,迄今並未
修復完畢。原告因系爭EPOXY地板工程之地板龜裂,受有29
萬1,303元之損害,為此,爰依兩造承攬契約及民法第495
條第1項損害賠償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9萬1,303元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原告主張兩造於102年間約定承攬契約,系爭EPOXY地板工
程之地板發生龜裂現象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
單、美而久工程行報價單、請款單、統一發票、第一銀行支
票存款對帳單、工廠2樓倉庫尺寸、臺灣常溫屏東廠二樓EP
OXY地板面積換算各1紙、現場照片12張、2樓倉庫地板龜
裂討論事項1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7、20至21
頁),自堪信為真實。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
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494條規
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
害賠償,民法第493條第1、2項、第49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承攬系爭EPOXY地板工程,有地板龜裂瑕疵未
能修補完成等情。經查,經本院囑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行鑑定,該公會接受囑託後,指派 陳宗坤 、高進村土木技師
於105年5月24日勘驗期日與原告會同前往現場勘驗,當日
被告未到場,並由陳宗坤、高進村土木技師就系爭EPOXY地
板工程之工地施工概況進行鑑定,作成結論與建議認為:「
...⑴被告位於屏東廠(設屏東市○○○路○○號)二樓之
地板施工結果未符合一般地板EPOXY地坪施工完成之品質要
求(地板EPOXY地坪之品質,理應具有無縫、平滑、防塵、
防菌、不滲透、與底層接著力強、不龜裂、不剝落耐磨、耐
衝擊、具優良之物理及機械強度等)。故施工有明顯之瑕疵
。⑵其瑕疵與發生原因如下:A.EPOXY主劑與硬化劑未按規
比例混合:通常會發生地板EPOXY地坪龜裂之瑕疵。B.原
有素地地板未清除乾淨(包括水份、油脂、污泥、鐵銹、灰
塵及腐鹽等附著污物未清除乾淨,裂縫及坑洞未補平,..
.等):通常會發生地板EPOXY地坪潮濕痕跡或龜裂或剝離
之現象,或者有同時發生龜裂及剝離之瑕疵現象瑕疵。C.
塗佈底塗未確實:通常會發生地板EPOXY地坪剝離裂之瑕疵
。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函文檢附參考資料(詳
附件五)所得到本鑑定標的物之要求規定,上述A.B.及C
.之瑕疵發生原因,均為被告施工不當所造成,其發生瑕疵
之責任在於被告所致。⑶另本鑑定標的物在柱與柱間,均有
發生地板EPOXY地坪潮濕痕跡或龜裂或剝離之現象,或者有
同時發生龜裂及剝離之現象。(詳附件六之照片2~照片20及
照片25~照片32)。故瑕疵之範圍已遍布整個本鑑定標的物
且無法滿足原告之使用功能需求,建議瑕疵修補方式需將原
鋪設之地板拆除後再重新鋪設,方能解決此眾多且大範圍之
瑕疵問題。...⑴由於被告位於屏東廠(設屏東市○○○
路○○號)二樓之地板施工確實有瑕疵,且瑕疵之修補方式為
須將原鋪設之地板拆除後再重新鋪設。故有關修補之必要費
用建議包括如下:A.重新鋪設地板EPOXY地坪費用:a.2
樓地板原有素地磨除(含清運):單價45元/㎡(未稅);
請款數量478㎡。478㎡*45元/㎡*1.05(稅)=22,586
元,b.2樓地板EPOXY耐磨地坪3mm處理:單價350元/
㎡(未稅);請款數量478㎡。478㎡*350元/㎡*1.05(
稅)=175,665元合計198,251元B.將原鋪設之瑕疵地板
EPOXY地坪拆除費用:a.拆除費:478㎡*180元/㎡=86,
040元。b.廢料清理及運什費(約3%):2,581元。c
.稅捐(約5%):4,431元。(上述單價採用本公會鑑定
手冊之工料單價表,摘要詳附件七所示)合計93,052元⑵綜
上有關修補之必要費用建議合計為198,251元+93,052元=2
91,303元。」等情;此有本院囑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
鑑定鑑定函1份、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估)會勘紀錄
表1紙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5年6月21日(105)省土
技字第2913號函檢附鑑定報告書1份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74至75、82、88頁)。本院審酌鑑定人陳宗坤、高進村
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指派之土木技師,具有土木之專業
知識,且與兩造均無親誼利害關係,上開鑑定結果應堪採信

㈢被告就系爭EPOXY地板工程所施作之工程,既有前開瑕疵尚
待修補,原告本於前揭法條規定,主張被告應依前開鑑定結
果,賠償重新鋪設地板EPOXY地坪費用198,251元、將原鋪
設之瑕疵地板EPOXY地坪拆除費用93,052元,均屬有據。從
而,原告就被告施工瑕疵部分,請求被告賠償修復所需費用
合計29萬1,30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及民法第495條第1項損害
賠償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9萬1,303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八、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原告原請求31萬1,200元後減縮為29萬1,30
3元,是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9萬3,420元(含第一審裁
判費3,420元及鑑定費用9萬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8萬
7,447元,餘5,973元由原告負擔(計算式:291,303÷31
1,200×93,420=87,447,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職權酌
定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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