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92號
原 告 盧峻義
盧景山
盧盈臻
林 盧秀梅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盧景傭
被 告 王俊淵
王裕鈞 (原名 王崧百 )
王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333元(計算式
:800×221×5/6=147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