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92號
原   告  盧峻義
       盧景山
      盧盈臻
      林 盧秀梅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盧景傭
被   告  王俊淵
       王裕鈞 (原名 王崧百
       王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333元(計算式
:800×221×5/6=147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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