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339號聲明人 葉勤哲
葉郁貞 葉勤維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吉良 法定代理人 劉眉秀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葉吉良之印鑑證明。
二、劉眉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 葉春華 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 葉金晶 、 葉惠晶 、 葉素晶 、 葉順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