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3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尚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葉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光遠 複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鈺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偉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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