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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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7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2號原告功學社山葉樂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富元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俊瑩 律師 蔡嘉昇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史越生 訴訟代理人 張琦 原告參加人萬國樂器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月華 原告參加人日耀進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東明 原告參加人山谷樂器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翠華 原告參加人豫章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羅必鉦 原告參加人大成樂器有限公司代表人 余傳丁 原告參加人永宏基樂器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東明原告參加人藝專樂器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國飛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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