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97號
原   告  黃楊梅花
原   告  黃光呈
原   告  黃文貞
原   告  黃光旦
兼上列三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被   告 利安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賢
訴訟代理人  林寶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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