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

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鼎立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民事庭所為第二審確定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42號)聲請再審。經查:本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熊祥雲

法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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