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嘉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嘉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85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