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氏貞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郭家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氏貞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