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民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民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民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李依達

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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