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亭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聖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本院前以113年6月4日裁定處分方法,嗣債務人表明無法向本院提出款項供分配,致本院無從依原定處分方式續行。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為確定可行處分方法,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於113年12月16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2字第49963號函通知各債權人處分方式之變更及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附表: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編號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9年出廠,排氣量1797,廠牌:日產)

因車齡已久且債務人陳報該車已報廢,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2

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4年出廠,排氣量1584,廠牌:中華)

因車齡已久,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3

車牌000-000機車(西元2007年出廠,排氣量49,廠牌:光陽)

因車齡已久,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4

郵局存款337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5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27元、804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6

玉山銀行存款58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7

台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款89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8

台新銀行存款940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9

中信金股票1股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1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0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2,589元,採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解約,將保險公司提出解約金由本院續行分配。

1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6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136,670元,採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解約,將保險公司提出解約金由本院續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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