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唐明義

住○○市○○區○○路0段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明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明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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