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辛○○訴訟代理人戊○○被告酉○○
子○○寅○○申○○即未○○之辰○○即未○○之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即未○○之被告午○○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告卯○○
丑○○丁○○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巳○○被告癸○○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