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丁○○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十一行中關於「 陳健仁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瑞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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