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2號原告甲○○
之2號被告甲○○之子住同上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所明定。
二、本件係否認子女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甲○○之子之住所地為台南縣白河鎮河東里十鄰糞箕湖一三七之二號,業據原告供陳明確,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