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47號上訴人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世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又依同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起訴違背同法第253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在原審對被上訴人甲○○追加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貨款,雖經原審裁定駁回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然業經上訴人提起抗告,並經本院另以95年度抗字第426號裁定,廢棄原審此部分之裁定,上訴人在本院對被上訴人甲○○追加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貨款,顯係重複起訴,其所為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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