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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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95年度救字第33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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