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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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53號上訴人 吳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明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