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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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27號聲請人 林范育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俊仁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6月13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俊仁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3月14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所立票據之借款、清償日期108年6月13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俊仁之上開債權。未料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俊仁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大甲區│義和││287-7│32.42│全部│├─┼───┼────┼───┼───┼──────┼────┼──────┤│2│臺中市│大甲區│義和││287-8│111.65│全部│├─┼───┼────┼───┼───┼──────┼────┼──────┤│3│臺中市│大甲區│義和││287-10│112.75│全部│├─┼───┼────┼───┼───┼──────┼────┼──────┤│4│臺中市│大甲區│義和││287-16│550.83│全部│├─┼───┼────┼───┼───┼──────┼────┼──────┤│5│臺中市│大甲區│義和││287-19│266.7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26│臺中市大甲區義│農舍、│一層:151.94│陽台:9.34│2分之1││││和段287-4、│鋼筋混凝土造、│二層:151.94││││││287-19地號│3層│三層:69.28│││││├───────┤│合計:373.16││││││臺中市大甲區文││││││││曲路598巷1之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