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37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世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林世雄明知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民國109年2月2日下午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6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某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4小杯後,於同日下午6時45分許,自該處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6時50分許,行○○○區○○路○段○○○號前時,因車燈不亮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當場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晚上
7時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2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林世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上揭事實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GOOGLE地圖、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等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前於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9月1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卻故意再犯與前案罪質相同之本案,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外,前
於90年、93年、100年、108年(共2次)均先後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其對於酒後駕車之危害與涉有刑責應知之甚詳,詎仍不知警惕,一再重蹈覆轍,未能改正其酒醉駕車之不良習性,難認前揭歷次論罪科刑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得收矯正效果,及衡酌被告此次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2毫克,又於機車駕駛執照因前案酒後駕車犯行經吊銷後,無照騎乘機車上路,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參,顯見被告僅為貪圖一己便,漠視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致其他用路人陷於隨時遭到碰撞、受傷甚至死亡之可能結果,猶貿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其酒醉駕車行為實對自身及往來之人車安全產生潛在性危害,並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為勞工,暨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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