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
送被告甲○○住台北市○○路○○○巷○弄○號十九樓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