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聲請人提出現前從事之職業及每月收入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陳報有無股票(台化公司)、存款或其他投資,並起提出相關資料以供釋明。(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或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或擔任事業負責人(長虹勞動基準事務所);若有,應提出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會計帳冊),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受聲請人扶養之 呂佳紋 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24歲。請釋明有何個人因素(例如:失業、現仍在學),以致現仍受聲請人之扶養?並請提出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呂佳紋以及生父 呂清輝 國稅局之最近二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現居之嘉義市○區○○街○○○號為3樓透天房屋,是否僅由聲請人及女兒居住使用?有無其他共同居住使用之人?彼此間有無分擔家計之協議?
九、目前每家銀行每月清償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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