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聲請人 陳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亦同時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一: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並說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任職於阿里山鄉公共造產阿里山閣大飯店及阿里山鄉公所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並陳報聲請(97年7月9日)前兩年內收入。
(四)提出必要支出中膳食費、自來水費、交通費、稅賦、子女扶養及教育費之支出證明,並說明其中通訊費用500元部分與證六單據金額不符之原因。
(五)提出辦理房貸之房屋之建物謄本(若有土地,及土地謄本),據實說明該房屋現作何用及提出相關證明。並提出其中住宅費9,000元房貸部分之支出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及扶養費支出證明。並釋明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提出與方000、莊00間之保證契約,釋明該保證契約係屬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並說明保證債務中主債務人是否已違約,以及方000、莊00目前是否無法清償該筆借款致聲請人需要支付保證債務及每月金額為何。
附表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二)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事由及相關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