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京城101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再審原告不服提起再審,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698,462元,應徵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