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4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京城101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四十號判決,其被上訴人「京城101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更正為「京城101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本件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時,將對造「京城101大廈管理委員會」誤載為「京城101管理委員會」,本院上開判決亦按此記載(即漏載大廈二字)(被上訴人正確名稱應為「京城101大廈管理委員會」,見原審卷第38、39頁答辯狀、本院卷第39、40頁答辯狀),則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即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正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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