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處分禁治產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43號聲請人甲○○
之4上列聲請人與禁治產人乙○○間請求准予處分禁治產人之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禁治產人名下三筆土地均應處分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明禁治產人之親屬系統表(包括禁治產人之尊親屬及同輩血親或其他親屬)及相關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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