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0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經濟拮据,實無資力繳納,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同意准予扶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會審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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