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31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羅智文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