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共危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寫,且此項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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