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徐福明黃蕊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訴外人黃蕊(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5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5月12日至民國119年5月12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蕊,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黃蕊於民國89年5月30日向聲請人申請房屋貸款3,010,000元及信用貸款430,000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黃蕊於103年1月死亡後,附表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詎上開房屋貸款自民國104年5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39,03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黃蕊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而債務人死亡後,於民國103年6月23日時,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光正││0000-0000│建│8054.61│403分之1│├─┼───┼────┼───┼───┼──────┼─┼─────┼──────┤│2│臺中│大里區│光正││0000-0000│建│49.1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950-│地號:台中市大│停車空間、住宅│總面積:123.30│陽台:25.12│全部│││00○○里區○○段0755│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0000│層數:004層│一層:34.10│││││├───────┤│二層:34.10││││││臺中市大里區工││三層:34.10││││││業路宏巨二巷2││四層:21.00││││││弄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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