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963號聲請人 鄭世杰 即華特國際投
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27之1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4條規定,華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即可,無依同法第332條規定,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莊滿美